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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王某甲,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某乙,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又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