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王某甲,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王某乙,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又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