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隋福斌与任宵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福斌,任宵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隋福斌,男,1952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任宵雨,男,1964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福斌与被执行人任宵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4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