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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军与被告南京傅家边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南京傅家边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沈军,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傅家边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傅家边农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唐伟,南京傅家边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诉被告南京傅家边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沈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