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都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移送执行杨千春、XX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千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231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都江堰市幸福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强,院长。被执行人杨千春,男,汉族,1972年01月2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4年06月1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彭州市。关于都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移送执行杨千春、XX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千春、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一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2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253元。二、终结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