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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650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某某,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审查,原、被告于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并于2015年4月23日将判决书送达给了原告,该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1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原告在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未到6个月的时间,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系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期限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