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峰与易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许峰,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易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许峰与被执行人易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易华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华给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466000元、违约金23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93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易华在宣城建材装饰大市场某幢某室房屋一套,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易华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峰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