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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晓强诉王鹏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强,王鹏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240号原告谢晓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浩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铁路局14号楼1804室。被告王鹏举,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尚东国际城13号楼27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强诉被告王鹏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强于2015年11月30日以其有事外出,暂提出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强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3272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