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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秦云飞与包剑英、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云飞,包剑英,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秦云飞。委托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剑英。被告: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飞与被告包剑英、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被告延期还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秦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