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二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盖秀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盖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1026号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茹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盖秀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盖秀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城市锦祥合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盼人民陪审员 彭 雪人民陪审员 张 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君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