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冀彩霞与杜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彩霞,杜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冀彩霞,住隆化县.被告杜荣才,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彩霞与被告杜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