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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冀彩霞与杜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彩霞,杜荣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冀彩霞,住隆化县.被告杜荣才,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彩霞与被告杜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彩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