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玲,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审理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