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红群、王丑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红群,王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镇瑞泽公寓楼下法定代表人:明小红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红群,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官庄村6-598号,居民。被执行人王丑萍,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东镇镇官庄村6-598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群、王丑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闻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