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文州与郑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州,郑海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461号原告:徐文州。被告:郑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州与被告郑海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州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州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