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君、通辽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张君,通辽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42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通拉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君,男,4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君、通辽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担保人通辽市贵仁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某村工业园区28306.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通直属国用(2007)第08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