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焦宝焕与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宝焕,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焦宝焕,男,汉族,住所地文峰区。被执行人郑志华,地址北关区。申请执行人焦宝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