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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焦宝焕与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宝焕,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焦宝焕,男,汉族,住所地文峰区。被执行人郑志华,地址北关区。申请执行人焦宝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