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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清辉与蔡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辉,蔡兆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林清辉,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清沛、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兆杰,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辉诉被告蔡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清辉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