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师松与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师松,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刘师松,男,生于1972年6月30日。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70-11号。法定代表人:蒋晓萍,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师松诉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师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师松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师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师松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