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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单某某等开���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10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郑海萍,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吴辰。辩护人叶文慧,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蒋某某。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海萍、被告人吴辰及其辩护人叶文慧、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吴辰提议建立微信群,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牟利。同年8月3日,被告人单某某根据被告人何某某、吴辰的��议建立了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由被告人何某某、吴辰、单某某一起拉人进入该微信群参与赌博,由被告人单某某及被告人蒋某某等充当“代包人”。该微信群规定,发包人每次发288元的四人抢红包,由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小的参赌者继续发下一个红包,如需要由“代包人”代发红包,则需要支付“代包人”人民币8元,支付给群主人民币20元。被告人何某某还为该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设立奖励制度,至案发,该群成员最多时达50余人,发放红包500余个,涉案下赌资10万余元。2015年8月27日、28日、9月8日,被告人单某某、何某某、吴辰、蒋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陈某某、赵某、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屏、微信交易记录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吴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辰、蒋某某系自首,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缴获的违禁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单某某、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薛 振审 判 员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刘绿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