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雪丽申请杨振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丽,杨振富,卢学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宋雪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振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卢学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雪丽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振富、卢学郎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杨振富偿还申请执行人宋雪丽3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已经支付的90万元利息予以扣除;二、被执行人卢学郎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406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振富、卢学郎负担)。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