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韩九泉、介红英等与范留朝、姚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九泉,介红英,范留朝,姚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韩九泉,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介红英,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韩九泉妻子。被告范留朝,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姚伟丽,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范留朝妻子。原告韩九泉、介红英与被告范留朝、姚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九泉、介红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九泉、介红英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九泉、介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韩九泉、介红英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