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伟华、乔朋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乔伟华,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街X小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朋朋,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乡X村X家,农民,系乔伟华之子。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址:X市X区X街X商务中心。负责人:柴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4年8月16日生,住山西省X市X路X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伟华、乔朋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伟华、乔朋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乔伟华、乔朋朋承担。审���长许莉审判员 周 晔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炳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