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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泽琴申请执行马继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泽琴,马继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杜泽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马继高,男,回族。杜泽琴申请执行马继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盐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标的为66677.13元及利息,执行费为900.00元,合计67577.13元。该案于2015年4月30日在我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产、存款。拆迁款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3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高学忠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志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