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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马俊杰、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波。被执行人马俊杰,石家庄工业泵厂职工。被执行人张丽丽,井陉矿区电力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海波与马俊杰、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执行标的为210000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完全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