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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8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黄大海与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海,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437号原告黄大海。被告吴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薪金东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海诉被告吴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