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宣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宜委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宜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海法宣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郭宜委。申请人郭宜委要求宣告张志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宜委称:其丈夫张志亮系“豪阳6号”轮船员。2015年4月7日,“豪阳6号”轮在岳阳城陵矶芦席洲锚泊时,张志亮意外落水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城陵矶海事处证明,张志亮已无生还可能。为此,申请人郭宜委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志亮死亡。本院查明:张志亮,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郭宜委的丈夫。2015年4月7日,“豪阳6号”轮在岳阳城陵矶芦席洲锚泊时,张志亮意外落水失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城陵矶海事处证明,张志亮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志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志亮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志亮因水上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城陵矶海事处证明无生还可能,申请人郭宜委作为其妻,系有权申请宣告张志亮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志亮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志亮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据此得到确认。申请人郭宜委要求宣告张志亮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志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绍龙审 判 员 熊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