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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必伟与苍南县银宝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必伟,苍南县银宝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韩必伟。委托代理人:李洪武。被告:苍南县银宝酒楼经营者:陈中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必伟与被告苍南县银宝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必信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必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必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