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必伟与苍南县银宝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必伟,苍南县银宝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韩必伟。委托代理人:李洪武。被告:苍南县银宝酒楼经营者:陈中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必伟与被告苍南县银宝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必信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必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必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