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叶民初字第04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广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广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4107号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立。被告苏广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广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新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