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首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陇西县巩昌第一炒魏氏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陇西县巩昌第一炒魏氏饭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被告陇西县巩昌第一炒魏氏饭庄。负责人魏某某,系该饭店老板。地址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西路宏福家园1号楼。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陇西县巩昌第一炒魏氏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99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