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小艳与陈性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艳,陈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780-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艳,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性先,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郭小艳与被执行人陈性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陈性先向申请人郭小艳支付现金15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性先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