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安君,万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安君,万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安君,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万洪,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安君、万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