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现住洮南市。被告管某某,男,汉族,1985年生,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袁铁军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