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志建与李华、梁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建,李华,梁晓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刘志建。被告李华。被告梁晓东。原告刘志建诉被告李华、梁晓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志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华、梁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梁晓东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建撤回对被告李华、梁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