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毛艳与李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艳,李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毛艳,女,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李开萍,女,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毛艳诉被告李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陈占伟同意于2015年5月31日前还清李金芳17万元。陈占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金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