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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安营、周建华与河南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营,周建华,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马安营,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原告周建华,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立浩,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营、周建华与被告河南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营、周建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安营、周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营、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马安营、周建华承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