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良雄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良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良雄。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良雄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万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良雄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4日21时许,温某玲到邱小曼家串门聊天时,被告人黄良雄(邱小曼的丈夫)因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喝令温某玲出去,并在客厅的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要刺温某玲,邱小曼见状上前阻拦制止时,被黄良雄持刀刺伤身体多处,还被黄良雄咬伤脸部。经鉴定,邱小曼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良雄于当晚到万宁市公安局大茂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黄良雄的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和逮捕证等;3、证人陈某俊、黄某平、温某玲的证言;4、被害人邱小曼的陈述;5、被告人黄良雄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良雄吸食毒品,对本人及家庭已造成重大损害,在其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又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且仍具有较大的人身伤害危险性。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良雄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应当采纳。被告人黄良雄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良雄吸毒产生幻觉后又持刀伤人,其毒瘾仍未戒除时仍具有潜在较大的人身伤害危险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良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良雄提出上诉,诉称:其因患痔疮压力大精神烦躁,与妻子吵架愈吵愈烈后一气之下随手拿水果刀向妻子恐吓性的刺了两刀,其醒悟过来后叫人拨打120送到医院救助,事后也投案自首,原审判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过重,请二审考虑其行为系夫妻之间吵架、一时冲动造成的结果,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的情况,对上诉人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良雄2015年5月4日持水果刀刺伤其妻子邱小曼身体多处及咬伤邱小曼脸部,造成邱小曼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黄良雄的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和逮捕证等;3、证人陈某俊、黄某平、温某玲的证言;4、被害人邱小曼的陈述;5、被告人黄良雄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等。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予以采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上诉人亦对其伤害事实一直供认不讳,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良雄吸食毒品,在其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又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而伤害他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原审认定其毒瘾仍未戒除时仍具有潜在较大的人身伤害危险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了其投案自首、被害人系其妻子、有人身危险性等全案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良雄关于原判量刑过重,应予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扬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陆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邹玲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