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刘华帅、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伟,刘华帅,王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晓伟,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华帅,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翠,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伟诉被告刘华帅、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山东昌鸿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0***W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山东昌鸿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W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