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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钟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如逾期不给付,自愿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款50000元。三、原告在被告处的被、褥各四床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原告均予以放弃,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