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亚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77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仁和医院”六楼3号病房内,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机,盗窃其VIVO牌手机1部,实物价值342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仁和医院”六楼3号病房内,趁黄某熟睡之机,盗得黄某的VIVO牌X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2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黄某的陈述,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视频截图,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