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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中瑞与刘敦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瑞,刘敦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755号原告郭中瑞,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敦实,男,1949年4月19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郭中瑞诉被告刘敦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均由由原告郭中瑞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