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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定西市渭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渭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定西市渭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67xxxx-x。法定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定西市渭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渭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