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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汪甲运诉枣阳市刘升食品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甲运,枣阳市刘升食品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41号原告汪甲运(曾用名王甲运,又名王家运)。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刘升食品所,住所地:枣阳市刘升镇北昌街3号。法定代表人董明启,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俊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甲运诉被告枣阳市刘升食品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甲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甲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甲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汪甲运负担。审判长  黄正峰审判员  郭德照审判员  张华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德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