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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侯淑贞申请孙德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淑贞,孙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23-1号申请执行人候淑贞,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德礼,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候淑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德礼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元,未执行标的4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