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段海英与易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英,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段海英,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现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易平,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段海英与易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560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易平每月应支付段海英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儿18周岁为止,并承担受理费1075元。现申请执行人段海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4日共13个月的抚养费及受理费共11475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段海英��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2926号案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名态审 判 员 郑伟军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杰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