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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有训、赵然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有训,赵然翠,赵有灿,赵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有训,男。被执行人:赵然翠,男。被执行人:赵有灿,男。被执行人:赵有增,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有训、赵然翠、赵有灿、赵有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5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存款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商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