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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张庆光、史延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庆光,史延格,张庆波,柴国华,张英婷,霍怀敬,乔广亮,王风芝,岳忠钢,武春霞,乔广玉,吕奉华,乔庆岭,武风杰,张绍明,张桂平,张庆昌,刘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582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告:张庆光,男,汉族,农民。被告:史延格,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庆光之妻。被告:张庆波,男,汉族,农民。被告:柴国华,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庆波之妻。被告:张英婷,女,汉族,农民。被告:霍怀敬,男,汉族,农民。被告:乔广亮,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风芝,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乔广亮之妻。被告:岳忠钢,男,汉族,农民。被告:武春霞,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岳忠钢之妻。被告:乔广玉,男,汉族,农民。被告:吕奉华,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乔广玉之妻。被告:乔庆岭,男,汉族,农民。被告:武风杰,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乔庆岭之妻。被告:张绍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桂平,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绍明之妻。被告:张庆昌,男,汉族,农民。被告:刘苏英,女,汉族,农民,系被告张庆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张庆光、史延格、张庆波、柴国华、张英婷、霍怀敬、乔广亮、王风芝、岳忠钢、武春霞、乔广玉、吕奉华、乔庆岭、武风杰、张绍明、张桂平、张庆昌、刘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