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江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8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江龙(绰号“蛇儿”),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江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江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江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江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江龙撤回上诉。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