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与刘宝成、郭广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刘宝成,郭广义,李晓民,张春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地址上海市吴中路45弄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成,农民。被执行人郭广义,农民。被执行人李晓民,无业。被执行人张春朴,农民。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成、郭广义、李晓民和张春朴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宝成、郭广义、李晓民和张春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执行款2.633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宝成、郭广义、李晓民和张春朴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刑执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子刚执行员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奎本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