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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君琳与朱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君琳,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冯君琳,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朱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申请执行人冯君琳与被执行人朱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少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强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冯君琳支付案款执行款7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朱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77782.5元(其中执行款7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2.5元,执行费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和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