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某某,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上诉人纪某某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前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纪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付 莎代理审判员 阳 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