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万加银与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加银,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加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736581-8。法定代表人:曾勋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前,男。委托代理人:徐业良,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加银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加银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加银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加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万加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